学生奖惩制度
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制度,是鼓励学生积极进步,模范遵守学生守则,使学生明确努力方向,帮助他们克服错误改正缺点的一种教育方法。奖励是为了发扬学生优点,鼓励他们不断进步,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健康成长,通过适当的惩罚,叉能使学生认识自己的错误,自觉地改正错误,并使全体同学从中受到教育。
一、奖励条例
奖励条例可采取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证书或奖状,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进行。
第一条: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良或某方面有显著进步及模范行为的学生,在全校学生中进行表扬。
第二条:对拾金不味、帮助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在集体卫生和生活学习中一贯为集体做好事的同学,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者或揭发他人不良行为者,在全校学生集会进行表扬或奖励。
第三条:对思想品德,文化知识学习,体育等某一方面成绩突出或学习进步大,或全勤,其它方面达到一般要求或有模范行为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分别授予“文明学生”、“学习标兵”、“学习进步奖”、“全勤生”、“优秀运动员”等光荣称号,学校发给奖状。
第五条:对于关心集体,组织观念强,坚持原则,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积极带领同学开展各项健康活动,取得显著成绩,深受同学拥护的学生干部,经学校批准,可授予“三好学生”光荣称号,学校发给奖状。
第六条:对于模范执行学生守则的班集体,其班委会,团支部(队委会)核心作用突出,学生思想觉物不断提高,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多数学生成绩优良或有显著进步;德育目标达标率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各项劳动,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的班级,经学校批准,可授予“文明班级”的光荣称号,由学校给奖状。
第七条:对于在某一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班级或个人,学校可进行新时期表彰。
对受表彰的学生个人,及时向家长发出“报喜信”。
二、处罚条例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初犯错误和错误不大者,要以教育为主,不经意给予处分,对经常违反学生守则而又屡教不改和极少数违法乱纪,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一条:对于经常违反课堂纪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改正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警告处分或劝退。
第二条:对吸烟、喝酒等,对吃零食影响环境卫生经教育后仍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对于经常违反学生守则,破坏学校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屡教不改学生,可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用污秽的语言辱骂他人,辱骂较职工,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条:凡打架成结伙打架或唆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凡看淫秽书刊者,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损坏学校公物(含破坏绿化、弄污墙壁),应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初加倍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条:对于各方面行为习惯差,影响或干扰其他同学的学习和生活,礼教不改者,劝其退学。
第九条: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的缺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以实际行动改正了缺点,经个人申请,教导处审核,校长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凡处分与撤销处分有关班主任要及时电话告知家长,并由教导处发出书面通知。凡处分必须同时相应扣操行分,撤销处分,可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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