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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戒在教育工作中的价值

上传:admin 审核发布:admin 更新时间:2011-12-30 21:25:47 点击次数:907

在教育发展的历史上,无论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还是西方的教育理念,惩戒在教育中的作用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并重视,即使在强调尊重儿童个性自由,强调赏识教育与激励教育的今天,惩戒仍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所关注。当前,许多学者出于对诸多儿童的不良发展倾向的担忧而更是大力倡导重视教育惩戒,但在这些阐述中人们对于惩戒的认识与实施的观点许多是模糊的,甚至有些观点是矛盾的,而有些人更是把惩戒的功能异化为一种“规训”[1]而倡导。有鉴于此,需要对惩戒在当今学校教育中的价值进行重新审视,并由此为惩戒实施提供理论借鉴。

一、内省而建立正确认识

一切的教育归根结底是学生的自我教育,古今中外的许多哲学家、教育家都对此做出了精辟的论述,所以在学校教育中引导学生的自我教育是必不可缺的。而引导学生自我教育首先要求学生建立正确的认识。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当学生产生行为偏差时首先应当关注的是他的认识是否有偏差,所以有研究者强调“惩戒是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1]。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我们都明白:针对学生所产生的不良现象而进行的惩戒仅仅是通过强制性惩罚而要求其不再犯是不够的,必须要促使学生自我反省,将惩戒者对其外在行为的刺激内化到思想认识中去,从而真正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萧伯纳说:“一个人感到自己可耻的地方越多,受尊敬的程度就越高。”我们中国人传统上就强调反省、自律,“ 一日三省吾身,则智明而行无过矣。”所以教育惩戒在教育工作中的首要作用是在于促进被惩戒者的自我反省从而促使其建立正确认识,正如有学者所说的“合理教育惩罚能使学生醒悟,使学生的心灵受到震撼,使其生命深处沉睡的自我意识得以唤醒,最终使精神得到升华。”[2]

二、刺激以强化责任意识

著名教育学家马卡连柯指出:“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当前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所担忧的那样,无论是在大学还是在中、小学,学生责任意识淡漠、缺乏独立人格的现象越发普遍了,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个方面,一是由于当前我国独生子女家庭成为主流,更有甚者所谓的“8421”型家庭的出现,使得当前相当一部分学生由于家庭的宠爱或不恰当的家庭教育影响,在学校中在同学间表现出强烈的自我中心倾向;二是当前学校教育中不正常的竞争的影响,过度竞争只是挑战了学生的心理承受力,造就了他们过强的功利心与责任意识的缺乏。所以当这样的一些学生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时其根源往往在于缺乏强烈的责任意识,针对这样的情况教育惩戒不仅要对其予以警示,更重要是要通过惩罚性刺激而强化其责任意识。学生由于自己的错误言行而受到了惩罚,学生就会深刻地体悟到哪些事情是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该做的,通过惩罚使学生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往往其体验更深刻,也更能促使他去深刻反思,从而真正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三、自律以遵守学校内部规范

学生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由“他律”走向“自律”的过程,作为发展中的尚未成熟的学生,首先必须接受外在的由教师代表社会所给予的强制规范的影响。除社会所要求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外,学校的规章制度、各种纪律性要求可以说是一种学校内部规范,它是教学秩序的保障。而教育惩戒存在的基本前提就是维护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正常秩序,正是出于保障教育活动的有序进行、消除违规行为对教育活动的不良影响的考虑,教育惩戒才成为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工具和手段。所以有研究者认为在惩戒的着眼点方面:惩戒重在“戒”字,即防止学生越轨行为的再次发生,矫正其不合学校规范的行为。[3]而对违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旨在使他明白某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要受到惩罚。涂尔干曾说过:“惩罚并未赋予纪律以权威,但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同时,相关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外部惩罚不可能自动地影响学习者的行为,而应重视其如何对行为过程的影响方面,只有当学习者将外部影响内化为内部的经验时,才能调控其行为。所以教育惩戒促使学生通过自律以遵守学校内部规范。

四、否定以矫正不良行为

首先教育惩戒的对象应是实施了某种错误行为的学生,也就是说教育惩戒的前提是存在某种行为的不良,而惩戒的最直接目的就是禁止这种不良行为的延续及再次发生。“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4]所以惩戒是指向某种行为,惩戒的程序也必是先否定这种行为,进而引导学生实施正确行为,从而达到行为矫正的目的。夸美纽斯在他的《大教学论》中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有人认为惩戒在教育中的价值集中体现在这一点上:“惩戒教育作为学生不良行为的警戒灯与矫正器,不仅有利于学生形成社会所认可的行为规范,更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观念与责任意识。因此,惩戒教育是教育中的应有之义。”[5]

五、制裁以彰显正义

有学者从教育理性的角度,认为“教育性”强调的是学校教育惩戒中教育目的的侧重与教育效果的达成,教育惩戒是否应进行、应怎样施行都是以此为衡量和判断标准的。“教育性”要求而学校教育惩戒所应奠基的三个价值基础是:正义、秩序与教育性。[6]从学校教育自身的功能上来说,学校教育具有促进学生个体社会化的功能,社会化也就意味着必须以一个社会的人去遵守社会规范。正义与秩序则是社会规范必不可缺的价值基础,在学校纪律是一种公共规范,是学校中存在的最普遍的指导学生校园公共生活的规范体系,学校既然学校纪律的价值追求必须完全体现正义和公平。[7]为维护学校纪律的正义与公平,就必须通过教育惩戒对违纪学生进行制裁,做到违禁有罚。从立法学的角度来说,违禁有罚就是凡是禁止性法律规范都必须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凡是违犯纪律都要受到惩处,也必须受到惩处。马卡连柯曾经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所以惩戒必须通过对不良行为者的制裁而达到彰显正义的作用。

   

由于惩戒在学校教育中不可忽视的价值所在,所以教育惩戒确实有着存在的必要性,而且确实在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教育惩戒的应用更应当是一种和谐的、艺术化的方式,并且只能将其作为一种辅助的教育手段,不能将其常规化,教育还是以引导、形成为主,以弥补和矫正为辅,否则就失去了学校教育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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